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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之友又一环境公益诉讼立案

2015-06-01 自然之友

因倾倒废酸污染长江,江苏泰兴6家化工企业被法院判罚赔付修复费用1.6亿元,这起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入选2014年度全国十大民事案件。2014年8月8日,泰州中院正式受理此案,9月10日,泰州中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6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.6亿余元。创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有史以来的最高赔偿金额。2014年12月30日,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,认定一审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基本正确,仅在履行方式和期限上作了一定变动。


自然之友了解到,除了上述案件被判决的化工企业之外,还有遗漏的污染企业未被追究环境责任。2014年11月12日,自然之友向泰州中院继续提出诉讼,2015年1月15日,泰州中院在未对原告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,以原告无起诉资格为理由,裁定不予受理。法院收到自然之友的起诉书后64天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,程序严重违法。(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)


自然之友于2015年1月提交了上诉状。2015年4月15日,江苏省高院立案受理了自然之友关于废酸倾倒公益诉讼案的上诉。


2015年5月 江苏省高院裁定自然之友关于废酸倾倒公益诉讼案,撤销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;裁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。


自然之友又一环境公益诉讼立案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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